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B.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C. 担任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D.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B.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C. 担任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D.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A.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B.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的
C.与拟担任的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D.用工性质为劳务派遣工等其他不适合担任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的情形
A.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
B.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的近亲属
C.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D.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的朋友
A.因个人管理能力造成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业务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B.近三年内受过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的
C.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D.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清的
A.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
B.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C.上述所列人员投资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D.上述所列人员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A.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B.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C.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D.最近3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地人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C.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B.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