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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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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B.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C.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D.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A.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19人,现实有董事15人
C.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乙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目前未弥补的亏损为1000万元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发生下列情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B.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C.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D.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A.1名监事提议召开
B.未弥补的亏损为40万元
C.4名董事提议召开
D.出资额为30万元的股东提议召开
E.监事会提议召开
A.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B.丧失履行职责能力自愿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
C.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服务的物业服务人任职或者是物业服务人的出资人
D.被判处刑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A.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B.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C.当事人同意后反悔的
D.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