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B.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C. 担任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D.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A.因个人管理能力造成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业务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B.近三年内受过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的
C.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D.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清的
B.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C.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C.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财务总监,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A.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B.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的
C.与拟担任的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D.用工性质为劳务派遣工等其他不适合担任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的情形
A.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B.被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C.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3年
D.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本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A.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B.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C.曾被党纪政纪军纪处分的
D.曾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E.曾患有精神疾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的
A.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C.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