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关于该转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A.15周岁的小赵,先天腿部残疾
B.8周岁的小孙,智力超常
C.70周岁的老钱,已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D.20周岁的小李,先天智障,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A.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应负刑事责任,且应当从重处罚C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负民事责任
C.暂不负刑事责任,满16周岁再负刑事责任
A.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B.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C.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D.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E.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A.超常儿童是指智力发展显著超过同年龄水平的儿童
B.超常儿童表现为多种类型
C.对超常儿童应因材施教
D.与普通儿童相比,超常儿童没有什么明显的个性特点
A.就人数来讲呈正态分布,两头人数少,中间人数多
B.智力超常的人数远比智力落后儿童的人数多
C.智力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一个人成就的大小
D.主要表现在感知力、想象力以及人的特殊能力方面
1996年8月15日,原告杨某(12岁,某县小学五年级学生)被诊断患有白血病。需住院治疗。杨某之父因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向社会求助。被告某县教育局和教育工会根据县有关领导的建议,于1996年10月22日联合发出倡议书,号召全县各中小学师生向杨某捐款,先后收到30个单位的捐款40482.05元,均出具了“为杨某募捐款”的收据。1996年12月3日,杨某之父从教育局领取1万元。1997年8月13日,教育局付给患白血病的学生罗某4000元、冠某7000元、杜某7000元和教师董某4000元,下余8 000余元存入银行。杨某所患白血病尚需继续治疗,为此,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尚未向原告交付的30402.05元,并赔偿原告为索取募捐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569.20元,以及精神损失3 000元。二被告认为在为杨某捐款的同时,了解到其他4名师生也患白血病需要救助,因此加强宣传、积极动员,并要求将所得捐款全部上交教育局统一安排使用,二被告倡议捐款助人,是正义之举,并不违法。杨某需要救助,其他4名师生也同样需要救助。二被告将募捐得款分配给其他师生,也无可非议。因此,二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返还此款的诉公请求,至于原告要求赔偿因追索募捐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更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也应当驳回。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