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20%扣除基数的项目有()。
A.管理费用
B.建房直接成本
C.土地征用费
D.财务费用
E.耕地占用税
A.管理费用
B.建房直接成本
C.土地征用费
D.财务费用
E.耕地占用税
A.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B.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C.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D.建筑安装工程费
A.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网销售处理
B.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食业的补差价款,应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
C.房地产开发仓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A.利息的上浮幅度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不允许扣除
B.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允许扣除
C.借款利息必须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D.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E.利息支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在15%以内计算扣除(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A.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计入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予以扣除
C.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在“营改增”前后都有收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以全部含增值税金额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
D.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E.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具销售发票或未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未开具部分可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