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甲市某烟草公司向乙县某烟叶种植户收购了一批烟叶,收购价款100万元、价外补贴10万元。下列关于该笔烟叶交易涉及烟叶税的相关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
A.纳税人为烟草公司
B.应向甲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应纳烟叶税税额为22万元
D.应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A.纳税人为烟草公司
B.应向甲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应纳烟叶税税额为22万元
D.应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A.纳税人为烟叶种植户
B.应纳税额为19.8万元
C.应向乙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应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A.纳税人为烟草公司
B.应向甲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应纳税额为22万元
D.应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A.1500元
B.1605元
C.1552.5元
D.1590元
A.8
B.8.4
C.9.6
D.16
A.甲县人民政府
B.丁市人民政府
C.丙省人民政府
D.乙县人民政府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A.12万元
B.15万元
C.40万元
D.32万元
A. 刘某不享有报酬B. 乙公司应当按月向其支付报酬C. 刘某享受报酬的标准为支付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D. 甲公司应按月向其支付报酬
批次抗干扰素销往乙市的有关医院,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药品既无批准号也无试制号,直接用于床试验,准备对制药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甲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得知情况后,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乙市品监督管理局无权处理,应由其对药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由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调查处理。请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决定是否正确?主要理由是什么?
A.向王某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B.只能向甲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C.只能向乙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D.可以向甲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向乙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汇明公司在甲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008年7月,汇明公司发生的结算业务如下:
(1)7月3日,汇明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后,持相关开户资料向乙银行申请开立了一般存款账户。
(2)7月8日,汇明公司派出出纳王某到乙银行购买现金支票并办理提取现金业务。
(3)7月10日,汇明公司出纳王某填写一张金额为420 000元的转账支票(以下简称A支票)交采购员李某支付洪鑫公司货款。由于粗心,王某误将收款人“洪鑫公司”写为“洪金公司”;李某发现后,要求王某更正;王某随即将支票上的“金”改为“鑫”,并在更正处盖章。李某将该支票交给了洪鑫公司。
(4)7月14日,洪鑫公司将A支票退回,要求汇明公司重新签发一张转账支票。出纳王某重新填写一张转账支票(以下简称B支票)交给洪鑫公司。当日,洪鑫公司持B支票到甲银行办理支票转账,甲银行审核B支票时发现汇明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支票金额,遂将B支票退还给洪鑫公司,并提请中国人民银行对汇明公司予以处罚。洪鑫公司持退回的B支票要求汇明公司付款并予以赔偿,汇明公司承诺在7月17日前支付洪鑫公司货款。
(5)7月15日,为筹集资金,汇明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向甲银行申请办理贴现。该汇票出票日期为2008年4月25日,到期日为2008年7月25日,金额100 000元。汇明公司将实际获得的贴现票据款存入其在甲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
(6)7月17日,洪鑫公司持B支票到甲银行办理支票转账,取得了货款。
已知:甲银行年贴现利率为2.16%;经计算并确定的贴现天数为10天;一年按360天计算。
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汇明公司在乙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汇明公司到乙银行购买现金支票并办理提取现金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汇明公司出纳王某更改A支票收款人“洪金公司”为“洪鑫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汇明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仍然签发 B支票给洪鑫公司导致洪鑫公司不能如期取得B支票款项,属于什么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予以何种处罚?洪鑫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汇明公司予以赔偿?说明理由。
(5)计算汇明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向银行支付的贴现利息和实际获得的贴现金额,列出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