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主营业务收入
B.营业外收入
C.其他业务收入
D.其他应收款
A.记录器以大容量CF卡作为记录介质进行记录
B.机车信号记录器系统由车载部分和地面数据处理两部分构成
C.记录器记录在CF卡中的文件包括状态文件、波形文件和索引文件3种
D.车载记录器的CF卡内信息可以通过U盘或具有USB接口的CF卡读卡器进行转储
A.信用风险
B.基差风险
C.标的物风险
D.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A.并购融资在20世纪80年代非常普遍,而且大多是与杠杆收购相关的高杠杆交易
B.如果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放贷后银行对交易的控制权较少,自身利益保护不足,则要谨慎发放用于股权收购和公司并购的贷款
C.银行在受理公司的股权收购贷款申请后,应当调查公司是否将贷款投资在事先约定的收购项目上
D.如果银行向一个处于并购过程中的公司提供可展期的短期贷款,就一定要特别关注借款公司是否会将银行借款用于并购活动
E.银行可以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来判断并购是否公司的真正借款原因
案例分析:不满12岁骑共享单车导致事故,你认为共享单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男童高某与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分别将已上锁但未打乱机械锁密码的OFO共享单车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13时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某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某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与此同时,警方认为,该男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并认为OFO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OFO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称,原告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对OFO公司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文件,在本次事故中OFO公司未被认定有责任,因此OFO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OFO公司同时认为,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高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某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你认为OFO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A.风险包括宏观经济风险、财务风险、人身风险等
B.对于股票投资,用方差度量风险的是单只股票或者股票组合的总体风险水平,不能区分不同风险因素对于风险的贡献程度
C.衡量投资风险的大小,可以利用概率分析法,通过计算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及其标准差和变异系数来进行
D.β系数可以衡量公司的特有风险
E.对于证券投资市场而言,可以通过计算β系数来估测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