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四班高某和黄某在河畔丽景小区箱式变电站巡视时发现站内电容器柜的地面有新鲜的油迹,电容器组中有多只电容器渗油,有1只电容器鼓肚处有火苗。此时电容器的断路器跳闸,而分路熔断器熔丝未熔断,高某立即使用站内灭火器灭火,灭火后立即检查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等情况。黄某立即向班长金某汇报现场情况。金某应携带与现场电容器()的电容器油。
A.同一厂家
B.同种规格
C.同重量
D.同体积
A.同一厂家
B.同种规格
C.同重量
D.同体积
A.一般
B.严重
C.重大
D.危急
触电案例:
2007年3月15日,某供电公司在10kV线路巡视中,发现某村村民张某,在10kV线路保护区内建设两层住宅楼,当场进行劝阻,并向房主下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房主未听劝阻,也拒绝在《安全隐患通知书》上签字。3月19日15时,施工人员邓某遭高压电击,从二楼顶摔落地面,造成左颞顶部颅骨骨折,硬外膜血肿伴右侧肌力减退。涉案10kV线路产权属该供电公司,现场测量10kV裸体导线对楼顶距离1.78m,房主张某建房承包给李某的建筑队,邓某与李某是雇佣关系,每天支付工资30元。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建筑队队长李某、房主张某、某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期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8148元及后续治疗费。
1.三被告各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2.原告自己有没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
2007年8月10日,孙某在郊区某私人承包的鱼塘钓鱼,其间孙某将渔竿甩到鱼塘上方的10kV高压线上,遭高压电击,当场触电死亡。死者亲属以供电公司作为涉案线路产权人,允许在高压线下经营鱼塘,且未设置高压危险警示标志,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对电力线路的管理责任,鱼塘承包人疏于管理,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就允许他人钓鱼,对触电的发生负有责任为由,将鱼塘承包人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5320元。经现场调查,供电公司作为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发现承包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开发鱼塘,即提出安全警告,劝阻无效,供电公司反映到政府有关部门也无人理睬,经实地测量,该线路对地安全距离符合规程要求,供电公司明确告知鱼塘承包人不得开放钓鱼,要求鱼塘承包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该鱼塘承包人答应不开放钓鱼,但拒绝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试陈述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A.个人行为
B.责任事故
C.刑事案件
A.汽车;西安
B.汽车;青岛
C.船舶;青岛
D.船舶;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