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static.youtibao.com/asksite/comm/h5/images/m_q_title.png)
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会引起()。
A.诉讼时效中止
B.诉讼时效中断
C.诉讼时效延长
D.诉讼时效结束
![](https://static.youtibao.com/asksite/comm/h5/images/solist_ts.png)
A.诉讼时效中止
B.诉讼时效中断
C.诉讼时效延长
D.诉讼时效结束
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B.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对乙公司罚款
A.甲、乙公司就合同内容达到合意时
B.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合同步
C.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A.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B.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C.三方合同
D.代理合同
【案例3】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A.货物须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向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C.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货物的保险
A.6%
B.6.33%
C.6.67%
D.7.04%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笔40万元转让款后,即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专利公报于2007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2008年1月5日,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向丁银行贷款200万元。2008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08年2月10日,乙公司未经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许可戊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相关设备。
2008年4月,甲 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庚公司欠其200万元贷款到期不还,乙公司又无其它财产用来支付欠款,故无法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经查,乙公司虽多次催告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乙公司也未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何时取得“智能垃圾预处理机”的专利权?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对于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3)在乙公司受让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后,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质押权何时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5)乙公司与戊公司订立的专利权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为追索乙公司所欠剩余的专利转让款,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公司的债务人庚公司?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专利转让价款,甲公司能否主张专利转让合同无效?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订立后,如果甲公司不支付约定的费用,乙公司在何种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
(4)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