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5日至2028年9月4日;租金为2.80元/月/平方米,月租金总计为33,649元;……。原告在2007年4月30日向被告借款300万元、在2007年5月22日向被告借款500万元、在2007年5月29日向被告借款200万元,总计借款1,000万元。因原告向被告借款1,000万元,该款用《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二十年房租(2008年9月5日至2028年9月4日)冲抵,在租赁期间,原告不得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对被告造成影响的,被告有权向原告追索剩余借款。2014年4月,法院受理了案外人对原告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对原告的资产进行清算时发现了原、被告之间在2008年9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起诉要求被告将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六个月的租金支付给原告。试分析:被告是否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六个月的租金支付给原告?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