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B.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C.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D.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