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室内财产保险金额为2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其爱人的单位为每一位职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室内财产保险金额为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其家发生火灾,造成室内损失4万元。出险时其室内财产价值10万元。甲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A.4万元
B.3万元
C.2万元
D.1万元
A.4万元
B.3万元
C.2万元
D.1万元
A.重复保险
B.共同保险
C.再保险
D.原保险
A.800 B.1600 C.2000 D.2400
A.33万元
B.38万元
C.48万元
D.40万元
A.甲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要求王某增加保险费
B.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无须退还2万元保险费
C.甲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要求王某提供担保
D.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须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A.3000元
B.2500元
C.5000元
D.2250元
某因病身故。其长子、次子向保险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核实后向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给付后发现李某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其第三子于1998年因车祸死亡,遗有一个5周岁男孩。你认为保险公司该如何给付?
[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A.解除保险合同,并就该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B.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就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C.增加保险费,就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D.增加保险费,但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案情介绍]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住,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两人前去吃饭,遂往两人住处探望,发现两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A.26100元
B.6000元
C.4400元
D.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