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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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某市刀剪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将其已用于该厂制造的菜刀上的“南
京张小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南京张小泉”与已核准注册的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使用的“张小泉”商标相近似,因而驳回该次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该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请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撤销商标局的初审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提出以下理由:⑴杭州剪刀厂已核准注册的“张小泉”是用于剪刀上的,而我厂是用于菜刀上的,不会混淆;⑵我厂的商标是文字商标,与杭州剪刀厂由剪刀图形与“张小泉”三字组成的组合商标不同,极易区别;⑶我厂建厂以来一直使用“南京张小泉”商标,使用历史已达数十年。
问:某市刀剪厂申请复审的理由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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