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2006年10月8日,原告江州市画店请松石为其作画。当时双方商定:被告松石在年内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
六幅国画(两幅仕女、两幅山水、两幅花鸟),纸张、笔墨等由原告江州市画店提供。被告松石所作国画规格以原告提供的七尺宣纸为准。每幅国画,原告江州市画店先行给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第二天,原告江州市画店将预付款30000元及纸张笔墨等送交松石处。但由于松石正处于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画。2006年12月4日,被告松石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学生谷某,要其代为作画六幅,于年内送到原告江州市画店。谷某按松石的吩咐赶作国画六幅,于12月28日将画送到江州市画店。但经该画店鉴定,发现这六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松石的作品有很大的差距,肯定不是松石所作。该画店经理李某先后两次去松石处,但未见到松石(此时松石出访未归)。2007年1月4日,松石从国外归来后,李某又来到松石处,与松石商量,要求重作,松石执意不肯。于是,江州市画店诉至江州市人民法院。请从法理角度分析这一案例,并说明法律依据,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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