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处置事宜,税收政策认定的所发生的处置损失,税前扣
A、 该股票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B、 该股票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C、 该股票投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D、 该股票投资损失,可以在2008年处置损失发生当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