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者按合同约定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如其具体内容在合同中无明确约定,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A.原版
B.修订版
C.汇编本
D.改编本
E.缩编本
A.原版
B.修订版
C.汇编本
D.改编本
E.缩编本
A.简明版和完全版
B.原版
C.网络版
D.修订版
E.电子版
A.出版并发行约定的作品
B.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C.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D.可以不经许可出版改编、汇编作品
A.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
B.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未经同意,将对方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
E.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均保留实际位数,计算结果有小数的,小数保留2位。)
2013年10月,《老年保健手册》的作者杨清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杨清授予甲出版社在国内以纸质图书形式出版《老年保健手册》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期限10年。甲出版社向杨清支付稿酬的方式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4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为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2%,计付方式均按国家规定。甲出版社在《老年保健手册》出版后3个月内一次付清稿酬;如该书重印,也按此时间支付稿酬。
甲出版社于2014年4月出版了《老年保健手册》。该书为32开本,每个页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47面,其中各章末尾的空白行共有87行;出版前言2面,末尾空白16行;目录2面,末尾空白18行。版本记录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308千字,2014年4月第1版,2014年4月第1次印刷,印数5200册,定价26元。2014年6月,甲出版社向杨清邮汇了稿酬,并附言说明税前稿酬总额为13619.20元,按国家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525元后,实付12094.20元。杨清没有异议。
《老年保健手册》很受读者欢迎。甲出版社在2015年5月第二次印刷该书3000册,还将其制成电子书于2015年6月底开始在互联网上供用户有偿下载。2015年10月,甲出版社把第二次印刷的印数稿酬邮汇杨清。但是,杨清拒绝收取,并于2015年12月将甲出版社告上法庭。
杨清诉称:出版合同约定“支付稿酬的方式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但甲出版社重印《老年保健手册》时没有支付基本稿酬,并且拖延支付印数稿酬的时间,构成违约;第一次应付稿酬13798.40元,而甲出版社少付了,当时因涉及金额不多,故未表示异议,但现在要求甲出版社补足;甲出版社未经作者授权而在网上发行电子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甲出版社辩称:第一,图书重印时只需支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的做法无错。第二,按照国家规定,图书重印时支付稿酬的时间为重印后的6个月内,甲出版社的付酬时间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不构成违约。第三,第一次的稿酬,实际上甲出版社已经多付了,因这是出版社经办人员疏忽所致,就不要求杨清返还了。第四,杨清已经把《老年保健手册》的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那么,出版社就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发行该书的网络电子版,这不构成侵权。
问题一:甲出版社所作辩解的第一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二:甲出版社所作辩解的第二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三:甲出版社第一次应该向杨清支付的税前稿酬究竟是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问题四:甲出版社所作辩解的第四点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