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高中生张某(16岁)持刀抢劫一案中,张某无经济能力委托辩护人,其父母拒不为其辩护,又恨其不争气,拒不为其聘请律师。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做?为什么?
A.不得
B.允许
C.不宜
D.经转注单位同意可以
A.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B.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C.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案件,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耽误起诉期限的,经法院准许,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韩某可否提出自诉?为什么?
(2)指出本案在处理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3)本案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