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第十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是()。
A.营业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教育费附加
D.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营业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教育费附加
D.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将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B.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C.将该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D.将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利息支出”计入到“利息费用”中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C.《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D.《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E.《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A.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B.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C.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D.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依据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计算结果填报
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依据表内的“第11栏-第18栏”的公式填报
C.《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依据第11栏“销项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计算结果填报
D.《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依据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计算结果填报
A.“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B.“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C.“非正常损失”
D.“6%征收率”
A.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B.领用购进的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应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C.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于购进时按1%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D.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按照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1~3栏
E.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1~3栏
A.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B.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C.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D.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A.9%
B.10%
C.11%
D.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