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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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林某,男,35岁,工人。2000年3月窜入某百货公司,窃得自行车两辆、收音机一台及烟、酒等物价值3000余元,2000年4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林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畏罪,除如实交代上述盗窃行为,还交代了其他的犯罪事实。首先,2000年2月12日在富裕小区的一家住户内盗窃:在该户的保险柜中看到白粉(海洛因)就顺手带上,回家一称竞有100克;拿走保险柜里的一张信用卡,并用这张信用卡支取了5000元钱。其次,1999年7月10日实施抢劫行为。问:对以上案件事实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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