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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8年5月1日,某甲在公园游玩时,不慎丢失一部数码相机。该相机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

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因某甲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前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相机交给代售点拍卖。该相机后来被某乙以拍卖价买下。2009年9月,某丙因外出旅游向某乙借了该相机。在某丙旅游途中,游客某丁因自己相机落水损坏了无法拍照,看上了某丙携带的相机,于是某丁与某丙协商,以市价将该相机买下,某丙同意,某丁并不知内情。某丁买下相机后不久,该相机被小偷偷走,后该小偷被抓获。某丁根据公安机关通知前去认领相机;而某甲也偶然得知此相机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部相机,要求某丁返还,某丁不允;某乙也认为相机是自己拍卖来的,要求拥有该相机。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某甲和某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相机的所有权。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行政管理部门将相机交给代售点拍卖的行为是否合法?某乙通过拍卖的方式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该相机。在某丙旅游途中,游客某丁因自己相机落水损坏了无法拍照,看上了某丙携带的相机,于是某丁与某丙协商,以市价将该相机买下,某丙同意,某丁并不知内情。某丁买下相机后不久,该相机被小偷偷走,后该小偷被抓获。某丁根据公安机关通知前去认领相机;而某甲也偶然得知此相机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部相机,要求某丁返还,某丁不允;某乙也认为相机是自己拍卖来的,要求拥有该相机。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某甲和某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相机的所有权。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行政管理部门将相机交给代售点拍卖的行为是否合法?某乙通过拍卖的方式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2)某丁从某丙处买相机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为什么?(3)在本案中,谁最终享有该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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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从()起执行。

A.2008年1月1日

B.2008年5月1日

C.2007年1月1日

D.200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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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2008年5月1日,收购西安爱家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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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护士条例》于()开始实施?

A.2006年10月1日

B.2008年5月12日

C.2008年1月23日

D.20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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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正式实施?

A.2007年10月1日

B.2008年5月1日

C.20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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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二)精华公司会计部门2008年开出和收到的票据情况如下:(1)2月5日,收到A公司的开户银行开出的银行汇票一张,注明的出票日期为2008年2月4日,金额10万元。(2)2月10日,精华公司向客户B企业开出一张支票,由于B企业的单位全称和金额未确定,因此出纳人员在开出支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确定金额”。(3)5月1日,向C人马销售货物,取得了C公司开具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为3个月,出票人为C公司,出票日期为5月1日。(4)6月15日,为支付欠D公司的咨询费,将C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在背书时,出纳人员将精华公司的签章盖在了票据背面“被背书人”处,将D公司的名称写在了“背书人”处。根据《票据法》规定,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A.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B.付款人名称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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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甲欠乙1万元,丙为甲的代理人,丙与乙约定,2008年5月1日偿还乙1万元借款。但到了2008年6月1日甲仍未
还钱,于是乙向丙表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此行为在法律上将产生()的法律后果。

A.诉讼时效的中断

B.诉讼时效的中止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放弃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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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中国大陆首部《精神卫生法》于()实施

A.2008年6月5日

B.2012年10月26日

C.2013年5月1日

D.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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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开始施行.

A.2008年12月1日

B.2007年3月1日

C.2020年5月1日

D.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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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时间是()

A.2008年1月1日

B.2008年5月1日

C.1995年1月1日

D.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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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以主席令第6号发布,自()起施行。

A.2008年12月1日

B.2009年5月1日

C.2009年6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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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2008年9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95.1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8年9
月5日至2028年9月4日;租金为2.80元/月/平方米,月租金总计为33,649元;……。原告在2007年4月30日向被告借款300万元、在2007年5月22日向被告借款500万元、在2007年5月29日向被告借款200万元,总计借款1,000万元。因原告向被告借款1,000万元,该款用《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二十年房租(2008年9月5日至2028年9月4日)冲抵,在租赁期间,原告不得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对被告造成影响的,被告有权向原告追索剩余借款。2014年4月,法院受理了案外人对原告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对原告的资产进行清算时发现了原、被告之间在2008年9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起诉要求被告将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六个月的租金支付给原告。试分析:被告是否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六个月的租金支付给原告?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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