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同时符合下列哪些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A.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B.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C.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D.集团公司必须是外贸企业
E.集团公司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
A.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B.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C.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D.集团公司必须是外贸企业
E.集团公司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
A.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
B.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D.使用外商提供给本企业的商标
A.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B.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C.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D.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E.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A.所管辖外贸企业在5户以上
B.所管辖外贸企业在10户以上
C.所管辖外贸企业年出口额总和在5000万美元以上
D.所管辖外贸企业年出口额总和在1亿美元以上
E.有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有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且符合本规范岗位监督制约要求
A.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B.受托方必须属于委托方的成员单位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D.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E.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A.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B.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D.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A.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B.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D.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100万元
E.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A.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B.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不得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C.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D.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A.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需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B.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存在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情况,不得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C.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D.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