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信件向王某发出要约,3月3日,李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加盖3月5日邮戳发出;3月7日,信件送达王某家中;王某因事外出,直至3月13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要约的生效时间为()
A.3月3日
B.3月5日
C.3月7日
D.3月13日
A.3月3日
B.3月5日
C.3月7日
D.3月13日
A.5月1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A.李某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B.李某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C.李某是在行使留置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D.李某应当返还手表
A.3月2日
B.3月3日
C.3月5日
D.3月6日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李某请求偿还
C.王某和李某须立即偿还
D.借期1年满后,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 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0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63.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A.应由李某承担付款责任
B.甲企业应承担向乙企业付款 50 万元责任,余款由乙企业向李某个人追讨
C.甲企业不承担付款责任
D.甲企业应承担全额付款责任
A.6 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
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抄底交割将祖传股东卖给自己
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
A.李某向王某请求延期还款
B.王某要求李某还款
C.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李某还款
D.李某向王某还款1万元
A.2006年9月1日前
B.2007年3月1日前
C.2008年3月1日前
D.2026年3月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