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可以在不超过12个月内(含)分期缴纳
B.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在取得时暂不缴纳,递延至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C.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科技人员职务成果转化取得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D.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在取得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非上市公司科技人员取得的股权激励,取得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C.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D.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个人将股权赠与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的,赠与方与受赠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C.赠与合同标明的赠与股权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股权价值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股权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D.受赠人转让受赠股权的,以其转让受赠股权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股权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A、转让全资子公司不可以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B、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C、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D、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A.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B.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C.上述所得统一适用1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D.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A.杨某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其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B.杨某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C.杨某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D.杨某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A.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的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B.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C.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D.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加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张某受赠房产免交个人所得税
B.张某取得受赠房产时,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C.张某受赠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
D.张某将受赠房产转让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8万元
员工因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起算获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目纳税。
A.工资薪金所得
B.财产转让所得
C.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D.劳务报酬所得
A.劳务报酬所得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