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购入一批材料,价款50000元,其中4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10000元尚未支付,该笔业务
⑴向红光厂购入甲材料一批,材料价款5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85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通过银行支付。
⑵向东风厂购入乙材料一批,材料价款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材料尚未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
⑶上述向东风厂购入的乙材料经验收入库。
⑷从天平厂购入丙材料一批,材料价款60000元,增值税额102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上月已预付50000元,不足部分用银行存款补付。
⑸从梅山厂购入丁材料一批,材料价款70000元,增值税额11900元,材料尚未运达,货款用一张为期一个月的商业汇票抵付。
⑹企业从大恒公司购入甲、乙两种材料,材料买价为:甲材料40吨,单价700元;乙材料60吨,单价900元,共计82000元。购入材料的运杂费2600元,运杂费按照材料重量比例分配,增值税进项税额13940元(82000×17%)。上述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运达企业,并已验收入库。
⑺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以银行存款26400元,向光华工厂预付材料货款。
⑻企业收到光华工厂发运来的已预付货款的材料,并验收入库。该批材料的买价27700元,运杂费5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4709元,应付款项共计32909元,冲销原预付货款26400元后,不足部分用银行存款补付。
⑼企业用银行存款偿还前欠裕丰公司的货款13504元。
⑽一张面值为81900元的商业汇票本日到期,以银行存款支付该商业汇票款。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A.50000
B.58500
C.59500
D.87500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2日,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为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元,货物尚未到达,货款和进项税额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企业采用计划成本对原材料进行核算。
(2)4日,购入一批免税农产品,价款为60000元,规定的扣除率为13%,货物尚未到达,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3)6日,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价款及运输保险等费用合计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款项尚未支付。
(4)10日,销售一批产品,价款为300000元,按规定应收取增值税税额为51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给买方,款项尚未收到。
(5)12日,购入一批基建工程所用物资,价款及运输保险等费用合计1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5500元,物资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6)16日,为外单位代加工电脑桌500张,每张收取加工费12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加工完成,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7)17日,该企业因火灾毁损库存商品一批,其实际成本为50000元,经确认损失外购材料的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
(8)19日,建造厂房领用生产用原材料60000元,原材料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10200元。
(9)22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行建造职工俱乐部。该批产品的成本为70000元,计税价格为1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10)30日,以银行存款缴纳本月增值税7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作有关的会计处理。
A.380000
B.385000
C.330000
D.300400
A.201200
B.235200
C.218116
D.217000
(1)购买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
(2)购买农产品一批用于生产食用植物油,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价款80000元。
(3)进口生产用材料一批,CIF价格为100000元人民币,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17%,海关代征增值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以前月份购买的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成本10000元,增值税税率17%,相关增值税已抵扣。
(5)委托某工厂加工产品,支付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向甲客户销售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注明价款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
(7)将自制产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其成本为10000元,不含税市场价格15000元,该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
(8)修建厂房领用生产用材料一批,成本为50000元,该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相关进项税额已抵扣。
(9)向乙客户销售产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发票金额117000元,该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
(10)用自制产品对某企业投资,产品成本为300000元,不含税市场价格5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及应纳增值税税额。
A.27
B.29
C.29.25
D.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