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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是否需要对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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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B.《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C.《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D.《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A.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B.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D.长期股权投资
A.2021年1月1日
B.2024年1月1日
C.2025年1月1日
D.2026年1月1日
A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于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B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于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C 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该部分费用,虽然与筹集用于企业合并的对价直接相关,但其核算应遵照金融工具准则的原则,有关的费用应计入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中
D 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处理。即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费用,不管其是否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均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