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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吴某系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人2007年3月15日,吴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将单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37000元,单某赔偿15000元。误工费等损失事故发生后,吴某同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吴某至为九级伤残。手伤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由于该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其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该单位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莫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己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近日,人民法院判决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68000元。1.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个月的本人工资。A、4B、6C、8D、122.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A、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B、二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C、三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D、四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A、工伤认定申请表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C、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D、劳务合同E、结婚证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都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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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吴某系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人2007年3月15日,吴早在下班途中与单草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呈其将单其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37000元,单某赔偿15000元。误工费等损失事故发生后,吴某同时向当他劳动和计会保精高电请工伤认定,经营动和计会保资高认定,是其因交通非故事伤构成工伤,是其至为九级伤残,手伤情况经禁动能力鉴定美易会鉴定由于该纺织有限公司来为吴其本纳工伤保险金,是具像申请营动使裁。要求用人单位项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基动关系,劳动争议仲帮美易会作出裁决后,该单位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莫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己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近日,人民法院判决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用人单位披判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68000元。

1.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个月的本人工资。

A、4

B、6

C、8

D、12

2.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A、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B、二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C、三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D、四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A、工伤认定申请表

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D、劳务合同

E、结婚证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都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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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2009年5月,张某为自己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投保了一年期《交强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9月随着车市的火爆,张某将换车的念头告诉了朋友赵某,赵某有意购买该车自用,双方经过商谈最终成交。10月23日,赵某向张某支付了购车款,张某将车钥匙交与赵某,但尚未到交管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12月26日,赵某驾驶该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单方碰撞事故,车辆受损,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问:(1)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所指的“转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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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吴某和刘某系某中学学生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吴某是守门员,刘某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吴某手挡之后,打在吴某左眼造成伤害后吴某以刘某和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刘某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吴某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故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请问:上述案例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下列哪种情形?()

A.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B.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C.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D.学生自杀、自伤的

E.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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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吴某购买“打包”债权实际支出为40万元,2008年3月处置该债权的40%,处置收入25万元,在债权处置过程中发生评估费用2万元。吴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万元。

A.1.20

B.140

C.1.56

D.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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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下列体现刑法基本原则的有()

A.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重伤,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对王某和陈某不同的刑罚体现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

B.赵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刚驶出500米即被查获。法院认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对赵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对赵某的处罚体现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C.某地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朱某、吴某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给予了不同的刑事处罚。对刘某、朱某、吴某不同的刑罚体现的是宽严相济原则

D.《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体现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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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某公司职工王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路上,顺道去买菜,返回途中与一辆机动车相撞,致手臂骨折。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关于王某所受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说法正确的是()

A.应认定为工伤,因为王某所受伤害发生在下班途中

B.应认定为工伤,因为王某所受伤害非自己主要责任造成的

C.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王某改变了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

D.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该案属于第三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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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下列关于职工退休年龄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周某,女,系某航空公司空乘人员,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

B.吴某,男,系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人,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C.郑某,男,系某高校大学老师,其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

D.王某,女,系某医院护士,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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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2007年5月,赵某从甲公司购买了一辆吉普车,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7月某日,因发动机故障,赵某将该车停放在其家门口对面的公路边,未拔下钥匙,让不具有修车资格的昔日修车徒弟钱某对车进行检修。嗣后,孙某向钱某借车去火车站接人。在未得到赵某允许的情况下,钱某将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孙某开走,钱某也随车同去。当驾驶至108国道时与一辆轿车相撞,致使轿车车主李某头部、腹部及左下肢受伤,轿车也被撞坏。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无证驾驶,且在会车时驶至公路左侧边沿,导致与轿车相撞,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会车时紧靠道路右边行驶,无违章行为,因而无责任。因各方相互推诿责任,李某于2009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钱某、孙某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问:应当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进行责任分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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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
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失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关于这项条款正确的是()。

A.该条款有效

B.该条款无效

C.该条款属于效力待定的条款

D.该条款属于可撤销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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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郑某系某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在诉讼中,郑某作为证人接受
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询问,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后,恰巧郑某是本案合议庭的成人员,开庭审理中,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请求郑某回避。问:郑某是否应当回避?如果应当回避,谁有权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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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案例分析:不满12岁骑共享单车导致事故,你认为共享单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案情介绍:2017年3月

案例分析:不满12岁骑共享单车导致事故,你认为共享单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男童高某与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分别将已上锁但未打乱机械锁密码的OFO共享单车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13时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某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某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与此同时,警方认为,该男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并认为OFO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OFO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称,原告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对OFO公司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文件,在本次事故中OFO公司未被认定有责任,因此OFO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OFO公司同时认为,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高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某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你认为OFO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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