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赵某、李某、孙某家住龙山市城东区。赵某是盗窃惯犯。1999年,赵某组织李某、孙某在龙山市各区流窜作案。2
问:
(1) 若赵某、李某、孙某三人当场被捕,并在审讯中供述在城西区行窃三次,窃得财物价值3万余元;在城南区行窃五次,价值2000余元。问:在此情况下,该如何确定法院的审判管辖?
(2) 若三人行窃后,孙某为毁灭罪证,又自作主张地将商场内的衣物点着,引起大火,使该商场损失近20余万元,并烧死一人。在此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级别管辖?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保安人员姜某、井某提起公诉,他们的犯罪地在哪里?
(3) 若三人被依法审判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3年,并押送江北市某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李某自首交待了判决时未被发现的抢劫罪。案件经服刑地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服刑地检察院向该地法院提起公诉。但该地法院认为李某的漏罪——抢劫罪发生在龙山市城东区,故应由城东区法院受理,将案件移送城东区法院。问:该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