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施工临时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限值及标识()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条款号 5.2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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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结构状态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B.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或限值
C.结构设计时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
D.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应首先验算该极限状态,然后再验算其他极恨状态
A.整个脚手架或其一部分失去平衡
B.脚手架整体结构或局部杆件失稳
C.脚手架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D.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状态
A.支护结构的变形或地下水的状态已妨碍地下结构施工或影响基坑周边环境的正常使用功能
B.地下水渗流引起土体渗透破坏
C.支护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支护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D.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应力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A.基坑支护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B.支撑立柱沉降监测点宜设置在基坑中部、支撑交汇处及地质条件较差的立柱上
C.监测单位应严格实施监测方案。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D.同层回灌时回灌井宜进入稳定水面下不小于0.5m,且位于渗透性较好的土层中
A.基坑支护应以对地下水资源和环境影响最小为原则,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
B.勘探孔深度应按基坑的复杂程度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满足设计计算的要求,其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
C.当支护结构作为永久或临时支护时,其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35及1.25
D.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及周边地面沉降计算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E.土方开挖时,应对土层实际分层厚度、土性状态等与勘察报告进行核实
A.当出现下列状态时,应判定为达到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支护结构的变形或地下水的状态已妨碍地下结构施工或影响基坑周边环境的正常使用功能
B.当挡土构件下部为软弱持力土层,或采用大倾角锚杆时,宜在挡土构件顶部设置沉降监测点
C.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D.回灌井(砂井、砂沟)与降水井的距离可根据计算和当地经验确定。回灌井的间距应与降水井点相适应。同层回灌的回灌井与降水井的距离不宜小于5m
A.1.25;1.25
B.1.35;1.35
C.1.35;1.25
D.1.3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