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撤销的机关
B.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
C.没有赔偿义务机关
D.撤销的机关和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共同
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C.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以下提法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有: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赔偿义务机关
B.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使主要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委托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E.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A.上级行政机关
B.上级人民政府
C.本级人民政府
D.本级行政机关
A.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D.对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共同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两者的共同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C.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托的组织是被告
D.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E.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受委托的组织是被告
D.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A.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B.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转送
C.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D.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A.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待定
B.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无效,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按程序重新办理
C.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以继续使用
D.国地税合并后,将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的征管责任划入税务系统
A.国地税合并后,将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的征管责任划入税务系统
B.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以继续使用
C.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待定
D.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无效,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按程序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