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是
是
A.160×20%=32(万元)
B.160×25%×20%=8(万元)
C.160×50%×20%=16(万元)
D.100×12.5%×20%+(160-100)×50%×20%=8.5(万元)
A、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B、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C、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D、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不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取得的所得
B.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取得的所得
C.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取得的所得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A.1
B.1.6
C.0.5
D.3.2
A.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B.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C.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D.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40万元
A100,100,2000
B200,200,3000
C300,300,5000
D300,300,2000
B、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C、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D、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A.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B.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C.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中央与地方40:6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
D.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