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
B.15
C.20
D.25
A.防汛
B.迎峰度夏
C.迎峰度冬
D.水库经济运行
触电案例:
2007年3月15日,某供电公司在10kV线路巡视中,发现某村村民张某,在10kV线路保护区内建设两层住宅楼,当场进行劝阻,并向房主下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房主未听劝阻,也拒绝在《安全隐患通知书》上签字。3月19日15时,施工人员邓某遭高压电击,从二楼顶摔落地面,造成左颞顶部颅骨骨折,硬外膜血肿伴右侧肌力减退。涉案10kV线路产权属该供电公司,现场测量10kV裸体导线对楼顶距离1.78m,房主张某建房承包给李某的建筑队,邓某与李某是雇佣关系,每天支付工资30元。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建筑队队长李某、房主张某、某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期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8148元及后续治疗费。
1.三被告各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2.原告自己有没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
2007年8月10日,孙某在郊区某私人承包的鱼塘钓鱼,其间孙某将渔竿甩到鱼塘上方的10kV高压线上,遭高压电击,当场触电死亡。死者亲属以供电公司作为涉案线路产权人,允许在高压线下经营鱼塘,且未设置高压危险警示标志,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对电力线路的管理责任,鱼塘承包人疏于管理,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就允许他人钓鱼,对触电的发生负有责任为由,将鱼塘承包人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5320元。经现场调查,供电公司作为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发现承包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开发鱼塘,即提出安全警告,劝阻无效,供电公司反映到政府有关部门也无人理睬,经实地测量,该线路对地安全距离符合规程要求,供电公司明确告知鱼塘承包人不得开放钓鱼,要求鱼塘承包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该鱼塘承包人答应不开放钓鱼,但拒绝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试陈述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A.租赁期为5年
B.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负债的入账价值为709.2万元
C.租赁期开始日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1425.61万元
D.甲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使用权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