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某企业发生的涉及费用、成本的经济业务如下:
(1)生产甲产品领用原材料3600元,生产乙产品领用原材料5000元,车间一般耗用2000元。
(2)月末结算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生产甲产品工人的工资和福利费为12000元,生产乙产品工人的工资和福利费为9000元,车间一般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为5000元,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为11000元,销售部门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为10000元。
(3)以银行存款支付广告费200000元。
(4)计提设备折旧费,其中车间设备折旧58000元,行政管理部门折旧3000元。
(5)支付车间水电费8000元。
(6)以现金支付办公费,其中车间300元,行政管理部门500元。
要求:计算企业1月份发生的制造费用金额,并按照生产产品工人的工资和福利费金额为标准分配制造费用(计算分配比例时,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A.45000
B.54000
C.252000
D.306000
A.167.4
B.166.9
C.172
D.172.5
A.甲企业的该项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B. 甲企业的该项政府补助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C. 甲企业应于2014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时确认营业外收入850万元
D. 甲企业应于2015年12月31日实际收到拨款时确认营业外收入750万元
A.540
B.480
C.420
D.360
某企业2005年12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均不考虑相关税费)。要求:根据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1)12月2日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价款200 0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A.刘某应缴纳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物业服务费
B.刘某应缴纳2010年1月至2016年6月物业服务费
C.刘某不应该缴纳物业服务费
A.8402
B.8439
C.8561
D.8599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