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8年7月注册成立,由于经验不足,于《2019年9月解散并依法清算,下列财产中,不属于清算财产的是()。
A.股东李某分期缴纳但尚未到期的出资12万元
B.股东赵某出租给甲公司价值20万元的设备
C.股东陈某从甲公司借用但尚未归还的资金8万元
D.股东王某到期未缴纳的出资10万元
A.股东李某分期缴纳但尚未到期的出资12万元
B.股东赵某出租给甲公司价值20万元的设备
C.股东陈某从甲公司借用但尚未归还的资金8万元
D.股东王某到期未缴纳的出资10万元
A.甲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
B.甲应补交其差额30万元
C.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必须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D.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E.如果此时公司实际资产已经大于注册资本则无需补缴
A.500
B.600
C.300
D.200
A.因需要现金仍将所持丙公司债券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B. 因需要现金应将所持丙公司债券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C. 取得乙公司债券时应当根据管理层意图将其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D. 因需要现金应将所持乙公司债券剩余部分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E. 因需要现金应将所持乙公司债券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附件一投入资本明细表
被审验单位名称:ABC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单位:万美元
投资者
名 称
注册资本
投入资本
金额
出资比例
货币资金
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
合计
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
甲公司
1800
60%
151
404
450
1005
33.50%
乙公司
1200
40%
450
172
622
20.73%
合计
3000
100%
601
576
450
1627
54.23%
编制单位:东方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王豪李民
甲公司于1998年5月18日第二期出资,其中缴存ABC公司开户银行407万元人民币,出资的房屋、建筑物的会计帐面记录为6300万元人民币,评估并经确认的价值为621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于1998年5月25日汇入ABC公司开户银行投资款150万美元,于5月29日到达ABC公司的机器设备,原始发票价为240万美元,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证书鉴定为232万美元,所提供肥C公司的专利技术经评估为205万美元。
假定:(1)经出资双方同意,并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双方实际出资超出注册资本部分作资本公积处理。
(2)经乙公司同意,并由ABC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确认函,甲公司缴付的实物资产和元形资产在1998年12月31日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1998年5月18日市场汇价为1美元兑换8.23元人民币。
(4)北京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王豪、李民于1998年7月1日进驻ABC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验资,7月8日完成外勤验资工作,7月10日提交验资报告。
(5)截止至1998年7月8日,ABC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对收到的资本及其相关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要求:(1)请根据上述资料代王豪、李民填下列答题卷上的验资报告附件一“投入资本明细”(货币单位为万美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请代王豪、李民编制验资报告(无须编制验资报告其他附件)。
(1)2005年3月,丁公司向甲企业提出了收购乙公司出资额的有关意向:丁公司拟按每1元出资额2.8元的价格受让甲企业持有的乙公司的全部出资额;丁公司愿意向甲企业支付500万元定金,作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担保。
(2)甲企业经产权交易机构委托,对意向收购方进行登记管理,在对包括丁公司在内的5家意向收购方进行登记后,将相关资料交付给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资格审查。4月22日,产权交易机构在对意向收购方进行资格审查后,发现只有丁公司1家符合条件,即通知甲企业与丁公司可以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出资额。
(3)4月28日,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甲企业拟转让持有的乙公司的出资额的事宜。丙公司提出:自己愿意以每1元出资额2元的价格受让甲企业拟转让的出资额;作为乙公司的股东之一,对甲企业拟转让的出资额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甲企业不同意按照该价格转让其出资额,丙公司将会反对甲企业的本次转让行为。甲企业不同意丙公司提出的受让条件。
(4)5月8日,丁公司董事会就收购甲企业持有的乙公司出资额事宜发布了于6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说明该次收购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6月12日,丁公司的5名非流通股股东全部派代表出席该次会议,合计持有65%股份;15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该次会议,合计持有20%股份。出席该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全部投了赞成票;出席该次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或股东代表中,投赞成票的占出席本次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35%,投反对票的占出席本次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65%。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企业与丁公司签订了书面定金协议,丁公司向甲企业交付了定金后,丁公司股东大会未批准该收购事项,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企业返还定金?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受托对意向收购方进行登记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由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收购方进行资格审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确定由甲企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所持乙公司出资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提出的优先购买甲企业持有的乙公司出资额的条件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丙公司对甲企业转让出资额事项表示反对时,甲企业是否可以将出资额转让给丁公司?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公告所安排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丁公司拟受让甲企业转让的出资额的事项是否获得了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