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型交通事故,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RABC评估全部异常的伤员,以下哪种可作为判断死亡的客观依据()。
A.无大动脉搏动
B.记录死亡时间
C.心电图呈直线
D.描记血压
A.无大动脉搏动
B.记录死亡时间
C.心电图呈直线
D.描记血压
A.除满足预防接种需要外,在接种现场还要设立有独立抢救室或区域
B.需配齐急救医护人员、救护车和急救药品等设施设备的准备
C.需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成立新冠病毒灭活疫苗临时接种点
D.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后,可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开展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接种工作
A.严密控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警戒
B.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报告情况
C.确认道路无法通行需要改变押解路线,押解负责人立即报告,经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选择备用路线
D.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可启用备用囚车
A.李某在公司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
B.王某下班乘公交车回家途中,因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C.张某调任新的工作岗位后,因工作压力大患抑郁症自杀死亡
D.贾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因过量饮酒,经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
A.死者的年龄应该询问家属
B.如果死者家属无法提供书证材料证实患者既往的疾病情况,急救医生不要轻易为其开具死亡证明
C.急救医生应该仔细询问病史及发病经过,了解患者发病时的表现特征及家属是否采用了自救方法以及何种自救方法等
D.对救护车到达现场时患者已经死亡者,急救医生必须认真细致的查体
案例分析:不满12岁骑共享单车导致事故,你认为共享单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男童高某与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分别将已上锁但未打乱机械锁密码的OFO共享单车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13时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某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某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与此同时,警方认为,该男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并认为OFO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OFO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称,原告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对OFO公司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文件,在本次事故中OFO公司未被认定有责任,因此OFO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OFO公司同时认为,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高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某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你认为OFO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B、容量为1000kVA及以下,运输过程中无异常情况者
C、就地产品仅作短途运输的变压器,如果事先参加了制造厂的器身总装,质量符合要求,且在运输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监督,无紧急制动、剧烈振动、冲撞或严重颠簸等异常情况者
D、大型变压器,在运输中装有三维冲撞记录仪且运输中无异常者
A.从紧把握,严格控制大临工程投资
B.便于现场施工,适当从宽设置大临工程
C.宜大不宜小,宜多不宜少
D.宜大不宜小,宜少不宜多
A.15%
B.20%
C.25%
D.30%
A.霉损失因船员修理船舱后忘记关舱盖,雨水渗入所致
B.霉损失因海上风浪过大,海水浸泡所致
C.霉损失是因为货舱通风不良所致
D.霉损失因该批饲料本身含水分过高所致
A.技术方案审查时要求合理安排场布包括土方储存点、材料堆放点、大型器械摆放点等
B.每周项目巡查,依据方案检查包括土方储存点、材料堆放点、大型器械摆放点等情况
C.大型器械摆放应采取分散荷载,未施工时远离地铁侧摆放
D.如未按方案要求落实荷载堆放要求的,责令要求期限内整改,整改经验收后,方可实施后续施工。如涉变更,评估、设计需出具相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