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
B.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C.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D.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
E.海关的缉私人员
B.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
C.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提交的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D.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A.调查笔录是人民检察院为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向公民或有关单位依法进行非侦查性质的调查,记载调查情况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B.现场勘查笔录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进行客观记录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C.检查笔录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人身、尸体进行检查,进行客观记载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D.辨认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记载辨认情况和结果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某县公安局接到人民群众举报,于1998年5月4日将涉嫌杀丁的犯罪嫌疑人甲、乙(甲的父亲拘留)。1998年5月6日提讯甲与乙(第一次)。5月7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于5月17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中发现:乙只是案发时现场的目击者,并没有实施,也没有参与杀人行为,这一点可由许多证据得到证明;只有甲有犯罪嫌疑,但鉴于已经批捕、若释放乙将产生许多麻烦。因而公安机关便将二人的全部案卷材料直接移送给了县检察院。县检察院于是以甲、乙二人为被告人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将乙当庭释放。
问:
(1) 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所为行为是否恰当?
(2) 合议庭是否有权当庭释放乙,为什么?
A.立即释放古某,发给其释放证明
B.对古某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C.经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对古某进行释放
D.对古某不予行政处罚
A.案情重大、现场情况复杂的
B.侦查工作需要进一步收集信息和证据的
C.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
D.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复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