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税务师
B.注册会计师
C.律师
D.经济师
E.高级会计
A.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由项目合伙人推荐
B.项目合伙人就审计意见类型向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进行咨询
C.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领导职务
D.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曾经担任所复核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A.连续2年
B.连续3年
C.连续4年
D.连续5年
A.2020年2月6日
B.2021年4月1日
C.2021年2月6日
D.2021年1月1日
A.纳税申报代理
B.专业税务顾问
C.税收策划
D.涉税鉴证
E.纳税情况审查
(1)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2018年9月15日,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80%的股权,乙公司成为其控股子公司。A注册会计师自2017年1月1日起担任乙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5年。
(2)B注册会计师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与A注册会计师同处一个业务部门。2018年3月1日,B注册会计师购买了甲公司股票5000股,每股10元,由于尚未出售该股票。
ABC会计师事务所未委派B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
(3)丙公司系甲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C的妻子在丙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4)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D曾在甲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培训工作,于2018年2月10日离开甲公司,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
(5)2018年2月25日,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日公司委托,提供内部控制设计服务。
要求:针对上述(1)至(5)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A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有往来余额的所有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根据回函结果编制银行函证结果汇总表,并将其纳入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A注册会计师拟对应收乙公司重大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时,甲公司财务人员表示,已于20×7年1月安排专人与该客户核对20×6年12月31日往来款余额,对方已向甲公司财务部书面回复没有差异。A注册会计师核对了甲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该客户的书面核对回复,没有发现差异,同意不再对该客户进行函证。 (3)在对甲公司应收某关联方款项余额实施函证时,考虑到该关联方与甲公司某下属子公司在同一办公楼办公,审计项目组将询证函交给子公司财务人员传送至关联方,并由该关联方直接回函至会计师事务所,回函结果显示无差异。 (4)审计项目组向甲公司的聘请的外部律师B进行函证,以确定是否存在未决诉讼和潜在索赔。律师B与项目组成员取得电话联系,答复称甲公司不存在相关涉讼事项,拟不再将询证函寄回。项目组成员询问了该律师的姓名、职位,通过公开网站确认该律师的身份和资质等信息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结果满意。 (5)甲公司其他应收款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预期不存在大量错报,审计项目组将其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审计项目组预期被询证者将认真予以回复,运用审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并发送消极式询证函,并根据未回函的消极式函证推断总体的错报。 (6)丁公司向甲公司采购原材料,A注册会计师向其发送积极式询证函后未收到回函。考虑到丁公司系个体工商户,回函意愿较低,A注册会计师决定实施替代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